天然可信’的光环。”
“那服务器日志呢?”另一位年轻些的律师问,“难道不提?”
“提,但不是现在,也不是以这种方式提。”方启明道,“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时,我们可以附加一份‘情况说明’,以一种假设性的、探究性的口吻指出:如果涉案证据确系伪造,那么伪造行为必然在某个物理或数字环境中进行,可能会留下环境痕迹。我们可以‘建议’鉴定机构,在条件允许且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关注证据可能带有的、指向特定工具或环境的‘潜在关联特征’。这是为将来,如果我们能通过更‘合法’的途径(比如调查令、国际司法协作)获取到服务器相关证据,并将其与鉴定发现的‘工具特征’进行比对时,铺平道路。现在,这几行日志是我们手中的‘王炸’,但出牌时机必须恰到好处。”
秦墨点头:“林晚案这边,我会同步推进。重点强调邮件和图片附件的异常,申请对通信证据的生成环境和路径进行更深入的溯源分析。另外,我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最高法近期可能要出台一份关于规范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指导意见草案,里面可能会强调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尤其是对可能存在伪造的技术审查。我们可以利用这个风向。”
战略既定,行动立刻展开。方启明和秦墨几乎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措辞严谨、引经据典、附有大量技术分析摘要和专家意见(方启明通过海外渠道获得的“影子鉴定”倾向性意见被巧妙转化为学术观点引用)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与此同时,方启明利用自己在法学界的影响力,通过几位德高望重的学者,在权威法律期刊上发表了数篇探讨“复杂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真伪甄别”的文章,文中虽未提及具体案件,但所举的“技术异常案例”,与陆沉舟、林晚案中的疑点如出一辙,在学界和实务界悄然引发关注和讨论。
压力,开始转向检方和原鉴定机构。
起初,控方态度依然强硬,指责辩方“玩弄技术概念”、“滥用诉讼权利”、“企图以虚无缥缈的技术怀疑否定扎实的证据体系”。原鉴定机构也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重申其鉴定过程规范,结论科学可靠,并对辩方指出的“异常点”进行了技术性反驳,称那些“异常”在电子证据生成过程中属于“合理波动”或“可解释现象”。
但方启明和秦墨没有气馁。他们抓住鉴定机构补充说明中的几处技术性纰漏和逻辑不自洽,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又一次庭前会议上,方启明甚至当庭播放了一段由他委托的海外专家录制的视频,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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