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其次,公诉人声称‘仅存在技术疑点’。但请法庭仔细审视鉴定结论的原文——”方启明举起手中的鉴定意见书副本,逐字逐句地读道:“‘难以用证据生成、传输、存储过程中的自然变异或合理技术误差予以解释’,‘不能排除其经过人为技术处理或伪造的可能性’,‘降低了相关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真实性可信度’。请注意,鉴定机构使用的措辞是‘难以用’、‘不能排除’、‘降低了可信度’,这是一种基于科学检验的高度盖然性判断,绝非公诉人轻描淡写的‘疑点’。在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下,当关键证据的真实性本身存疑,其证明力被权威鉴定意见‘实质性削弱’时,该证据的基石作用已然崩塌,以其为基础构建的整个证据链条的可靠性,也将受到根本性质疑!”
他稍作停顿,目光扫过公诉席,然后继续:“公诉人提到其他证据。好,我们就看其他证据。指控陆沉舟先生商业间谍罪的关键‘合同’和‘内部纪要’,其电子版本的真实性已被鉴定质疑,那么与之对应的、声称是陆先生亲笔签名的纸质版本,其来源是否清晰?是否经过了同样严格的、对其形成时间、笔迹、纸张、印鉴的鉴定?据我方了解,没有!指控林晚女士的关键邮件和附件真实性存疑,那么所谓与之对应的‘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其源头是否可靠?是否也存在被污染、被诱导甚至被伪造的可能?当电子证据——这个在现代经济犯罪中往往最核心、最直接的证据——的根基动摇时,依附于它的其他间接证据,就如同沙上之塔,其证明价值同样必须被重新审视!”
方启明的声音逐渐高昂,带着不容置疑的力量:“辩护人并非要求法庭仅凭一份鉴定意见就认定指控不成立。但这份鉴定意见,足以、也必须引发法庭对本案全案证据的审慎性、合法性的全面重新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果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排除,法庭应当依法不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精神所在!”
“审判长,”方启明最后总结,目光炯炯地望向审判席,“本案指控的核心,严重依赖于存在重大伪造嫌疑的电子证据。如今,这核心已然出现无法解释的裂痕。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基于对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尊重,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状况,特别是鉴定意见对关键证据证明力的根本性削弱,依法对陆沉舟、林晚做出证据不足,指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