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更加致命,因为它为陆沉舟的被捕和远舟集团的调查,提供了看似坚实的“拘捕依据”。
“拘捕依据”的核心要点,正是围绕“商业间谍”与“非法融资”两大指控,但披上了官方调查的“外衣”,进行了“技术性”的包装和“法律化”的表述:
一、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市场:
1. 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指称远舟集团在多项关键技术上(如自动驾驶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架构等)的所谓“突破性进展”,实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后“嫁接”而成,其技术来源和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此外,指控远舟集团与“Ventus Holdings AG”等多家离岸空壳公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规模远超已披露水平,涉嫌隐瞒重大关联方及交易,误导投资者。
2. 财务数据失实:指称远舟集团近年来在核心创新业务(如元宇宙应用平台、新能源汽车解决方案等)的营收、用户增长、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指标上,存在系统性虚报、提前确认收入、费用资本化不当等行为,导致定期报告(年报、季报)严重失实,人为制造高成长假象,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
3.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指控陆沉舟及部分远舟集团核心高管,在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竞争对手信息、或提前知悉公司重大负面信息(如技术来源争议、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通过其控制的关联账户、代持账户或利用亲属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非法牟取巨额利益,或规避重大损失。
二、关于涉嫌非法经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新增的、更严重的指控):
1. 非法获取、使用、向境外提供国家支持的核心技术信息:指控远舟集团在承担或参与部分涉及国家关键技术领域(如新一代通信、高性能计算、工业软件等)的研发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通过商业间谍手段,非法获取、存储、使用了大量本应严格保密的、与国家科技安全相关的技术信息和数据。更严重的是,指控其通过“Ventus Holdings”等离岸架构,将部分敏感技术信息、研发成果、乃至商业数据,非法传输、出售或变相提供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报告“暗示”这与近期活跃的跨国犯罪组织“隐门”有关联),涉嫌危害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
2. 利用离岸架构进行非法融资、洗钱,扰乱金融秩序:指控远舟集团构建的复杂离岸公司网络,并非出于合理的税务筹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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